
供暖单位的应急预案范文(精选6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应急预案。那么大家知道应急预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供暖单位的应急预案范文(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供暖单位的应急预案范文(精选6篇)1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规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序、妥善、科学、有效地应对博乐市范围内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4〕122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博州政办规〔2021〕7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乐市行政辖区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或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民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博乐市住建部门具体负责。
1.4.3响应迅速、协同应对。充分发挥博乐市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专家的作用,建立博乐市协调联动应急处置机制。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完善市住建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1.4.5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5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是指博乐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并按照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0人以上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100人以上人员中毒(重伤);
⑷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⑹造成5万户以上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1.5.2重大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⑷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⑸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⑹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⑺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跨自治州行政区的同类突发事件;
⑻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予以应对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
1.5.3较大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中毒(重伤);
⑷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⑸造成7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跨县级行政区的同类突发事件;
⑺自治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予以应对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
1.5.4一般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下人员中毒(重伤);
⑷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⑸造成1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⑹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响应的燃气、供水、供热类重大事故灾难。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及职责
2.1.1指挥部
博乐市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博乐市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是博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博乐市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
成员: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市消防救援大队,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市气象局,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城市燃气分公司、博州联合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市供电服务中心等单位(企业)的相关负责同志。
2.1.2指挥部职责
⑴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⑵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体系;
⑶负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 ……此处隐藏42537个字……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县供热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办公室。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信息报告
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企业、知情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将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即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送。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1.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及时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事件情况。
5.1.2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区域、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区域、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和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5.1.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受报单位或部门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县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
5.1.4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5.2应急结束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和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6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6.1善后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6.2事件调查
由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6.3评估和总结
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采暖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两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县、乡(镇)两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7.2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机动车、安全防护用品、各类抢修设备、监测仪器、移动电源、警示标志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7.3应急供热燃料保障、农村洁净煤保供及农村气代煤工程的安全运行与气源保障
建立应急供热燃料政府储备。各供热单位建立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其中供热煤炭应急储备不少于15天用量;遇有恶劣或极端天气预警时,应提前加大应急储备量;加快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调峰和应急能力。
抓好洁净煤托底政策的落实,增强洁净煤保供能力,是推进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全县农户能安全温暖清洁过冬,保障洁净煤稳定供应,及时应对上游煤源单位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供应调度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出现紧急情况,出现对全县供煤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实际需求,且已超出县乡储备调节范围的紧急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措施:
7.3.1县发改局积极协调、多方联系洁净煤生产企业,拓宽洁净煤煤源供应渠道。
7.3.2县财政局筹备应急资金,应对极端气候需求量增加、市场价格非正常上涨等情况。
7.3.3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向农户供应兰炭、型煤等洁净煤工作。
7.3.4启动生物质燃料替代清洁煤供应,保障应急需求。
7.3.5考虑电力资源、电网支撑能力等因素,在部分区域应急发放液化气取暖器、电取暖器等分散式采暖器具。
农村气代煤工作要建立三个责任主体,一是中燃公司要全面承担燃气经营过程的安全主体责任;二是乡镇、村两级要承担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三是县住建部门要承担行业督查指导的监管主体责任,以确保用户在安全的前提下温暖过冬。由于气源、气价的市场波动较大,县住建局要协调中燃公司进行气源保障,县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政府预算,保障补贴资金。各乡镇要成立农村气代煤安全管理工作专班,加强宣传,保证用户安全使用意识,防范各类问题发生,公安部门要对恶意损害燃气管网行为进行罚戒,应急、消防、公安部门要针对农村气代煤进行安全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7.4应急救助保障
县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7.5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县政府及其供热管理部门、县供热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供热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7.6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单位因客观原因停供弃供的,经协调无效,县政府须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7.7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应安排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县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县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8宣教培训和演练
8.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8.2应急演练
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9附则
9.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涿鹿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根据本预案,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9.2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涿鹿县冬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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